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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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