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 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 莫詒文律師 鄭富方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台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 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未○○ 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地○○ 丑○○ 卯○○ 寅○○ 午○○ 乙○○ 辛○○ 宇○○ 泰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午○○ 被 告 黃○○ 亥○○ 壬○○ 天○○○ 癸○○○ 戌○○ 酉○○ 巳○○ 子○○○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玄○○ 被 告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億玖仟肆佰肆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佰肆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壹拾捌萬捌仟元,尚不足伍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