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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嘉容律師
被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台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
被告
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未○○
被告
玄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被告
地○○
被告
丑○○
被告
卯○○
被告
寅○○
被告
午○○
被告
乙○○
被告
辛○○
被告
宇○○
被告
泰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午○○
被告
黃○○
被告
亥○○
被告
壬○○
被告
天○○○
被告
癸○○○
被告
戌○○
被告
酉○○
被告
巳○○
被告
子○○○
被告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宙○○○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玄○○
被告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億玖仟肆佰肆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佰肆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壹拾捌萬捌仟元,尚不足伍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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