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固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