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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原告
甲○○
被告
里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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