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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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