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盤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隆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隆達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柒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