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達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叁萬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