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名人世界大廈總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