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27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訴訟代理人 丁世文 被 告 許耀文(即艾家商行) 3 被 告 翁秀蕙 3 被 告 李文男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耀文」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耀文即艾家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