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訴訟代理人
- 丁世文
- 被告
- 許耀文(即艾家商行)
- 被告
- 3
- 被告
- 翁秀蕙
- 被告
- 3
- 被告
- 李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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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耀文」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耀文即艾家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