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 原告
- 台灣電容器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伍拾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美金及港幣部分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即美金部分以三十一點七七、港幣部分四點零七五折算新台幣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