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雅芬
- 法定代理人丁○○
- 當事人丙○○、福晟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福晟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2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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