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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雅芬
  • 法定代理人
    丁○○

  • 當事人
    丙○○福晟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福晟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2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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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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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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