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蘇名宇 被 告 曾學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欣宜 被 告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黃慧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林桂聖律師 被 告 劉鐵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林凱倫律師 池泰毅律師 被 告 洪文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萬蕙茹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之語律師 被 告 李訓鈞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陳德榮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被 告 潘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顏雅倫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陳增懿律師 被 告 陳淑媛 住臺中市北區太平路19巷 張壽彭 被 告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國新 被 告 鍾自強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被 告 許欽洲 李偉賢 楊錦洲 住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9 蕭智芬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韓世祺律師 文大中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林開永 余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