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劉鐵山
- 上訴人
- 洪文江
- 上訴人
- 李訓鈞
- 上訴人
- 萬蕙茹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怡敏律師
- 上訴人
-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杜紫軍
- 上訴人
-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5年度金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劉鐵山、洪文江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李訓鈞、萬蕙茹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1,661,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044元;上訴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訴訟標的金額為11,810,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元;上訴人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訴訟標的金額為35,432,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