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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32號

上訴人
陳政忠

      盧寶琴

      黃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正雄、林健民、林秋水、林明融、林葉秋月、楊木火、陳永德、劉月琴、吳陳嘉香、吳榮根、吳榮斌、吳淑卿、吳榮章因95年度金字第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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