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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36號
原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郭保富
被   告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明輝
被   告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主文欄關於「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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