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36號
- 原 告
-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增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昱仁律師
- 被 告
- 郭保富
- 被 告
-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吳明輝
- 被 告
-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主文欄關於「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