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36號
原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郭保富
被   告
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明輝
被   告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中秋
吳明輝
郭平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重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