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興泰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民國) │ ├──┼─────────┼────────┼─────────┼───────────┼────────┼────────────┤ │001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285元 │94年5月8日 │CI0000000 │94年12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 │002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0,294元 │94年4月8日 │CI0000000 │94年11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 │003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780元 │94年4月8日 │CI0000000 │94年11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