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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
興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民國)    │
├──┼─────────┼────────┼─────────┼───────────┼────────┼────────────┤
│001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285元          │94年5月8日            │CI0000000       │94年12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
│002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0,294元          │94年4月8日            │CI0000000       │94年11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
│003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780元           │94年4月8日            │CI0000000       │94年11月25日            │
│    │司葉雲照          │建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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