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7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1 │Yap Kit │1 │1 │ ││ │ │ │Siong │ │ │ │├──┼───────────────┼──────────────┼────┼───┼────┼───┤│002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2 │Eileen L│1 │1 │ ││ │ │ │im │ │ │ │├──┼───────────────┼──────────────┼────┼───┼────┼───┤│003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3 │Wang Kou│1 │1 │ ││ │ │ │-Long │ │ │ │├──┼───────────────┼──────────────┼────┼───┼────┼───┤│004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4 │Jessie P│1 │1 │ ││ │ │ │eh │ │ │ │├──┼───────────────┼──────────────┼────┼───┼────┼───┤│005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5 │Chang Ch│1 │1 │ ││ │ │ │ew │ │ │ │├──┼───────────────┼──────────────┼────┼───┼────┼───┤│006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A-000006 │Chia Siu│1 │1 │ ││ │ │ │Leng │ │ │ │├──┼───────────────┼──────────────┼────┼───┼────┼───┤│007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0001~4 │McAliste│4 │10000 │ ││ │ │ │r And │ │ │ │├──┼───────────────┼──────────────┼────┼───┼────┼───┤│008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1 │McAliste│1 │9994 │ ││ │ │ │r And │ │ │ │├──┼───────────────┼──────────────┼────┼───┼────┼───┤│009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1-NE-000001~15 │McAliste│15 │10000 │ ││ │ │ │r And │ │ │ │├──┼───────────────┼──────────────┼────┼───┼────┼───┤│010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0001~5 │McAliste│5 │10000 │ ││ │ │ │r And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