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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57號

聲請人
達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94年9月27日 │42,263元 │CR0000000 │││ │司李森田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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