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達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94年9月27日 │42,263元 │CR0000000 │││ │司李森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