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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
百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陳靖侖 │台北北門郵局 │92年10月10日 │6,400元 │E0000000 │ │├──┼─────────┼─────────┼───────────┼─────────┼────────┼──┤│002 │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92年11月30日 │32,183元 │JC0000000 │ ││ │陳忠夫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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