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黃莉雲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4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承翰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4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1 │1000 │ │ ├──┼───────────────┼──────────────┼────┼───┼────┼───┤ │002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 │1 │25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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