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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19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 │├──┼───────────────┼───────────────┼───┼────┼───┤│002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3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4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5 │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6 │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007 │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8 │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009 │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18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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