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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雷射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雷射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94年7月21日 │37,800元 │FC0000000 │ │ │ │陳盛隆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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