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 聲請人
-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2,625元 │94年7月21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2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67,000元 │94年7月28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3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9,525元 │94年9月29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