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2,625元 │94年7月21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2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67,000元 │94年7月28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3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9,525元 │94年9月29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