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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聲請人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2,625元           │94年7月21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2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67,000元          │94年7月28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
│003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9,525元           │94年9月29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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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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