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12號聲 請 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1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宏悅視聽工程顧問有│合作金庫銀行建國分│93年9月30日 │10,500元 │IV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