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曾靖雯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宇荃股份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復興分│94年6月30日 │84,62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