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89號
- 聲請人
- 讚美之泉視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8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浸信會基督教文字中│台北北門郵局 │94年9月30日 │20,230元 │E0000000 │ ││ │心 │ │ │ │ │ │├──┼─────────┼─────────┼───────────┼─────────┼────────┼──┤│002 │李正榮 │中國農民銀行台北分│94年8月31日 │44,646元 │FAZ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