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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請人
富立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0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彬松科技股份有限公│日商東京三菱銀行台│94年7月31日 │13,580元 │0000000 │ ││ │司 重田明生 │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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