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001 │再英實業有限公司陳│華銀東台北分行 │6,500元 │94年3月5日 │JC0000000 │ │茂林 │ │ │ │ ├──┼─────────┼────────┼─────────┼───────────┼──────── │002 │鉅英有限公司陳月汝│華銀東台北分行 │6,500元 │94年3月5日 │JC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