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71號聲 請 人 張陳瑞玉即尚協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成冀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 │94年11月30日 │20,906元 │CA0000000 │ │ │ │江昭宏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