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7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7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6GX0000000-0 │ │1 │102 │ │ ├──┼───────────────┼──────────────┼────┼───┼────┼───┤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7CX0000000-0 │ │1 │55 │ │ ├──┼───────────────┼──────────────┼────┼───┼────┼───┤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7GX0000000-0 │ │1 │110 │ │ ├──┼───────────────┼──────────────┼────┼───┼────┼───┤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CX0000000-0 │ │1 │12 │ │ ├──┼───────────────┼──────────────┼────┼───┼────┼───┤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GX0000000-0 │ │1 │28 │ │ ├──┼───────────────┼──────────────┼────┼───┼────┼───┤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000000-0 │ │1 │23 │ │ ├──┼───────────────┼──────────────┼────┼───┼────┼───┤ │00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000000-0 │ │1 │32 │ │ ├──┼───────────────┼──────────────┼────┼───┼────┼───┤ │00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CX0000000-0 │ │1 │21 │ │ ├──┼───────────────┼──────────────┼────┼───┼────┼───┤ │009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GX0000000-0 │ │1 │57 │ │ ├──┼───────────────┼──────────────┼────┼───┼────┼───┤ │010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GX0000000-0 │ │1 │44 │ │ ├──┼───────────────┼──────────────┼────┼───┼────┼───┤ │01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GX0000000-0 │ │1 │72 │ │ ├──┼───────────────┼──────────────┼────┼───┼────┼───┤ │01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GX0000000-0 │ │1 │55 │ │ ├──┼───────────────┼──────────────┼────┼───┼────┼───┤ │01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GX0000000-0 │ │1 │61 │ │ ├──┼───────────────┼──────────────┼────┼───┼────┼───┤ │01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GX0000000-0 │ │1 │33 │ │ ├──┼───────────────┼──────────────┼────┼───┼────┼───┤ │01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84 │ │ ├──┼───────────────┼──────────────┼────┼───┼────┼───┤ │01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310 │ │ ├──┼───────────────┼──────────────┼────┼───┼────┼───┤ │01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74 │ │ ├──┼───────────────┼──────────────┼────┼───┼────┼───┤ │01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95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