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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50號

聲請人
心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5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94年10月31日 │27,000元 │AC0000000 │ ││ │司 林志杰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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