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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34號

聲請人
展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4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各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期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                  │                      │                │屆滿日期    │
├──┼─────────┼────────┼─────────┼───────────┼────────┼──────┤
│001 │萬特可國際運通股份│中華銀行松江分行│900元             │94年12月20日          │0000000         │95年7月9日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2 │蔡佩玲            │誠泰銀行營業部  │6,851元           │94年12月15日          │0000000         │95年7月9日  │
├──┼─────────┼────────┼─────────┼───────────┼────────┼──────┤
│003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台灣銀行龍山分行│17,500元          │94年11月30日          │0000000         │95年6月9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4 │來德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西松分行│25,680元          │94年12月5日           │0000000         │95年7月9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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