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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22號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狐星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94年10月27日 │50,640元 │0000000 │ │ │ │李媛 │行 │ │ │ │ │ ├──┼─────────┼─────────┼───────────┼─────────┼────────┼──┤ │002 │狐星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94年12月31日 │2,532元 │0000000 │ │ │ │李媛 │行 │ │ │ │ │ ├──┼─────────┼─────────┼───────────┼─────────┼────────┼──┤ │003 │帝信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94年10月26日 │11,025元 │CL0000000 │ │ │ │許猛忠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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