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瑞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4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長│94年4月26日 │160,065元 │AZ0000000 │ ││ │限公司 李照雄 │安簡易型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