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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請人
瑞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長│94年4月26日 │160,065元 │AZ0000000 │ ││ │限公司 李照雄 │安簡易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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