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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98號

聲請人
台灣喜見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9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94年11月30日│367,468元 │CP0000000 ││ │公司林鴻道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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