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98號
- 聲請人
- 台灣喜見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9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第一銀行安和分行 │94年11月30日│367,468元 │CP0000000 ││ │公司林鴻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