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44號
- 聲請人
- 泰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4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泰鉅有限公司 鄧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94年11月20日 │102,285元 │CA0000000 │ ││ │中 │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