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5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54號
- 聲 請 人
- 陳國華即友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5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東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4年12月20日 │20,583元 │AI0000000 │ ││ │司陳健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