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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67號

聲請人
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0弄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同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鑫暉紡織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403元           │94年12月31日          │FC0000000       │6月                     │
│    │司許文光          │分行            │                  │                      │                │                        │
├──┼─────────┼────────┼─────────┼───────────┼────────┼────────────┤
│002 │鑫暉紡織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8,836元          │95年1月31日           │FC0000000       │7月                     │
│    │司許文光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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