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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95年01月09日屆滿,附表編號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94年1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一誠企業社周坤山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40,000元          │94年4月30日           │CI0000000       │八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2 │北昌五金行劉英南  │華泰商業銀行新店│6,000元           │94年3月15日           │AA0000000       │六個月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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