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95年01月09日屆滿,附表編號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94年1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一誠企業社周坤山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40,000元 │94年4月30日 │CI0000000 │八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2 │北昌五金行劉英南 │華泰商業銀行新店│6,000元 │94年3月15日 │AA0000000 │六個月 │ │ │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