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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請人
佳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福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000000-0 │ │200 │200000 │1000股││ │ │ │ │ │ │/張 │├──┼───────────────┼──────────────┼────┼───┼────┼───┤│002 │福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F0000000-0~0000000-0 │ │18 │0000000 │100000││ │ │ │ │ │ │股/張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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