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3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1月30日 │80,000元 │AW0000000 │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博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