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70號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7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F-0000000-0 │ │1 │100000 │ │ ├──┼───────────────┼──────────────┼────┼───┼────┼───┤ │002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88-NF-0000000-0 │ │1 │1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