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91號聲 請 人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4年6月28日 │12,5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台北分行 │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