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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03號

聲請人
美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0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2月28日 │81,778元 │AW0000000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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