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25號
- 聲請人
- 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五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25│├─┬─────────┬─────────┬───────────┬─────────┬────────┬──┤│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 94年11月30日│ 13,900元│ SW0000000│ ││ │限公司 甲○○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