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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525號

聲請人
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五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525│├─┬─────────┬─────────┬───────────┬─────────┬────────┬──┤│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 94年11月30日│ 13,900元│ SW0000000│ ││ │限公司 甲○○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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