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07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沅興印刷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5年4月30日 │6,000元 │TB0000000 │ │ │ │司 李萬興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