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15號聲 請 人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1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 │5,870元 │0000000 │ │ │ │司 乙○○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2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 │21,750元 │0000000 │ │ │ │司 乙○○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003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 │13,920元 │0000000 │ │ │ │司 乙○○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 │ │ │ │ │ │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