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646號聲 請 人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六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646│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4年12月28日 │ 34,400元│ AW00000000│ │ │ │小企業協會 │台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