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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聲請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祐勝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94年8月5日 │12,128元 │0000000 │ ││ │賴耿陞 │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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